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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代打卡违纪公司有权“炒鱿”
2008-07-18 09:45 来源:广州日报

    因为身体欠佳的原因,瞿小姐去年1月请同事贾先生为其打了一次卡,结果其所在的国际某知名速递公司佛山分公司,就以两人违反《员工手册》“唆使他人为自己打卡或替他人打卡”骗取加班费为由将两人解雇。瞿小姐和贾先生以公司解雇行为从内容到程序均违反《劳动法》为由向南海区法院提出起诉。昨天,南海区法院向媒体公布了该案的详情,佛山两级法院经审理后,均驳回了瞿小姐二人的诉讼请求。

  案情:

    请人代打卡两员工遭解雇

    2006年11月6日,瞿小姐入职某国际知名速递公司佛山分公司(下简称某公司)。入职当天,某公司将《员工手册》发放给瞿小姐。《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如有“唆使他人为自己打卡或替他人打卡”的违纪行为,当事员工将被公司立即解雇,公司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2007年1月23日晚7时多,瞿小姐由于胃痛难忍,请已经下班回家的同事贾先生来接自己,她同时还请求贾先生回到办公室帮其进行在线考勤,作为下班记录。

    2007年3月16日,瞿小姐突然收到该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公司以瞿小姐违反了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书面通知与瞿小姐解雇劳动关系。同时,帮其代打卡的同事贾先生因替她打卡也被解雇。

    2007年4月9日,瞿小姐和贾先生以公司对其作出解雇行为从内容到程序均违反《劳动法》为由,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5月25日,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争议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某公司向瞿小姐支付2006年年终奖1065元,驳回其他诉求。

    瞿小姐和贾先生对劳动仲裁不服后,随后又以公司解雇行为从内容到程序均违反《劳动法》为由向南海区法院提出起诉,去年7月26日,南海法院以该原告瞿小姐在确认理解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上签名,驳回有关起诉,两人遂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争辩焦点:

    公司的《员工手册》是否合法?

    某公司认为,公司解雇原告是合法的,是有合同依据的。因为瞿小姐在签订合同时,公司已经要求瞿小姐详细阅读该公司《员工手册》,并且瞿小姐也签名确认详细阅读了《员工手册》。瞿小姐明明是在晚上7时下班,而让同事帮其代打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属于严重违纪。

    瞿小姐则称,某公司的《员工手册》本身就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她认为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对打卡的处分过于严厉,仅代打卡一次就视为严重违纪,片面强化了劳动者的义务。    

  终审判决:

    《员工手册》体现企业核心价值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经瞿小姐确认,他对某公司《员工手册》、《在线考勤协议》等规定的考勤制度和诚信准则是清楚的。瞿小姐在明知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仍请求同事贾先生为其进行在线考勤,且没有及时主动向公司说明理由请求谅解,相反还根据不真实的在线考勤记录收取了全部的加班工资,其违反公司纪律的行为明显,且过错完全在于瞿小姐。

    中院还指出,瞿小姐认为《员工手册》的规定太苛刻、不具合法性,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但某公司作为国际知名企业,有其制定规章制度的严格程序,其所制定的《员工手册》反映其公司诚信等的核心价值,体现其自有的企业文化,是公司在行业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只要其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据此,法院对瞿小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案

    违反公司规定 尽快说明情况

    记者昨天采访了此案一审时的主审法官、南海法院桂城法庭的副庭长陈法官。他表示,瞿小姐、贾先生在处理违反公司规定的事情上方法不妥当,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瞿某如若身体不适难以重返办公室打卡,其可直接致电上级主管人员说明情况,翌日再行处理,根本无需叫人代为打卡。

    即使已叫贾某代其补打卡后,瞿某也应立即向公司说明个中缘由,如实剔除当晚误算的加点时间,争取公司的谅解。但瞿小姐没有这样做,而是根据在线考勤记录收取了1月份的全部加班工资。

    因此,这个案件正好提醒广大的“打工仔”:特殊原因有可能违反公司规定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说明情况,只要原因合情、合理,相信事情就容易解决。(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周桂颜)

 
( 责任编辑: 周悦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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