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月8日电(记者 舒静)7日,广东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并决定按照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通过一次性缴费办法妥善解决问题。
据了解,在改革开放初期,广东部分省属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因个人原因以各种形式离开所工作的企业。目前,这些早期离开省属企业的人员已陆续到达退休年龄,但由于绝大部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保但缴费年限短,无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成为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
这次常务会议要求,把妥善解决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按照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允许他们履行一定的缴费义务后,获得相应的保障。
会议研究决定,对于广东省城镇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可通过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妥善解决其社会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时,按有关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广东省政府还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省的处理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另行制订解决本市早期离开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