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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通过法律援助条例 法援标准各地自定
2006-09-29 09:13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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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广州9月29日电 昨日(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市、县可以逐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这意味着,经济确实困难的市、县制定的标准可能低于省级标准。

    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原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但不得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在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条规定容易让人误认为县级以上政府都应制定高于上一级政府制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事实上,有些经济落后的地区连省制定的标准也难于执行,因此,将该款修改为:“有条件的市、县可以逐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经济困难人士要获得法律援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符合省政府及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有事实和证据证明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完)

 
( 责任编辑: 陈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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