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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率先全国实施企业年金可补充基本养老金办法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1-07 09:12:49)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编辑:陈苗苗

    新华网广州11月7日电(张祥、刘洁)记者从劳动部门获悉,酝酿一年之久的《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近日正式出台。企业及其职工可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年金可由企业出资,也可以由企业和职工按比例共同出资。

    据悉,这是全国首份企业年金实施意见。配合广东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即原来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也相应出台。

    所谓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意见》规定,企业年金的筹集办法有两种:可以企业出资,也可以企业和职工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费用可按月归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当年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继续提取或缴纳企业年金费用。

    在企业缴费部分向职工个人账户分配资金时,可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适当拉开档次,但最高不得超过全体职工平均数的5倍。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采取追记或一次性补偿等办法,让已经退休的人员参与年金分配。但是,从总数上来说,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同时,对于职工被企业按《劳动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应中止为该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费用。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仍由原管理机构管理,在职工重新就业后随同转移。

    目前企业年金基金由三部分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意见》规定,鉴于部分效益好的企业此前已开展了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但做法与新出台政策不完全一致,企业原先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该转为企业年金基金,在过渡时期可以暂时由地级以上的市社保经办机构作为受托人进行管理。此外,在劳动保障部尚未确认公告企业年金紧急运营机构之前,每一个企业年金方案可以选择符合托管条件的商业银行承担相应的基金托管工作。一个方案只能选择一家基金托管机构。

    按照"低水平、广覆盖"设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只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因此,企业年金制度推行,意味着相关职工退休后,除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外,还能一次或定期领取一笔收入,有利于平衡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养老待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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