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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09-21 08:37:55)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编辑:李智敏

    新华网广州9月21日电(记者 王攀)《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20日下午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草案,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2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

    负责就草案作出说明的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朱穗生说,该草案根据上位法的原则和精神,力求解决“本省情况突出的问题、上位法需进一步明确的条款、有关安全和事故预防方面的内容和对违法行为罚款处罚的执行标准”等四类问题。

    近年来,广东道路交通发展迅猛,2004年全省公路通车里程已达11万公里,全省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300多万辆,驾驶员1451万人,另外还有全国各地相当数量的机动车和驾驶员及近4万辆港澳入出内地车辆进入广东。朱穗生说,去年全省共发生交通事故68423宗,死亡10657人,受伤78562人,必须加强交通安全立法。

    就市民最关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有关“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该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相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朱明健说,广东在细化“76条”时参照了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的部分条文,减少了执法的随意性。

    广东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此前就该草案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从全国各地制定的具体办法来看,广东省对机动车一方进行免责的比例是比较高的”,原因在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行人违法交通规则有上升势头,乘机故意撞车进行敲诈勒索的恶性案件在当地也时有发生,希望通过地方条例的制定避免新交通法规保护弱者、以人为本的立法原意被恶意利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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