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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员工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视为工伤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08-18 09:48:58)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编辑:陈苗苗

    新华网深圳8月18日电(记者李南玲)《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出台。按照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40℃员工应全天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不得加班,日最高气温达40℃应停工,停工期间员工工资按照标准工资80%支付,员工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视为工伤。这是记者从深圳市劳动局获悉的。

    该局副局长袁建勇介绍,这个暂行办法所称的“高温天气”,是指深圳市气象台发布高温警告信号预告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日最高气温达40℃,员工当日应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8℃,员工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时至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根据该《办法》安排员工停工或缩短员工工作时间的,应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员工工资,不能因为员工没上班就扣除员工当天的工资。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停工一个月以内,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

    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对露天作业员工在每年7月至9月发放高温保健费,用人单位还应免费向高温作业员工供应清凉饮料。高温保健费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保健费不计入工资总额,也不列入最低工资。

    《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在每年高温天气到来之前,对露天作业员工进行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露天作业岗位;确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袁建勇说,根据职业病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工伤保险条例》,高温中暑是职业病的一种,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员工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工伤。用人单位违反办法损害员工利益的,员工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用人单位违反办法损害员工身体健康、造成伤亡的,将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据悉,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制订法规,在全国城市中,深圳还是第一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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